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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分调裁审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2019-11-20 16:22:05


    为进一步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全面构建一站式纠纷的工作机制,提升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和诉讼服务水平,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降低诉讼成本,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院实际工作情况,现就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促进纠纷调解与速裁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起诉前的分流和调解

    第一条  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引导分流窗口、司法调解窗口、诉前鉴定窗口、集中保全窗口、集中送达窗口、速裁团队窗口,由专职人员负责对来院起诉的当事人进行登记、并分流。

    第二条  由引导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包括诉讼常识的释明、诉讼风险的告知,以及诉前调解便捷高效、成本低廉、司法确认效力等同于裁判文书效力等优势的告知,向当事人提供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建议,积极引导诉前分流。凡需立案预登记的案件,经立案庭登记,按被告所在地归属的原则分流至各调解组织。

    第三条  诉讼服务中心设立速裁团队,对符合速裁条件的民商事案件、本院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审理、发挥速裁简便、高效的功能。

    第四条  诉讼服务中心程序分流员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案件是否适用速裁程序。

    第五条  民商事案件解决方式主要有调解、和解、速裁、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督促程序等。

    第六条  程序分流员认为适宜调解的,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转入调解程序;认为应当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转入相应程序,进行快速审理;认为应当适用特别程序、普通程序的,根据业务分工确定承办部门。

    第七条  案件程序分流一般应当在登记立案当日完成,最长不超过三日。

    第八条  程序分流后,尚未进入调解或审理程序时,承办部门和法官认为程序分流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不得自行将案件退回或移送。程序分流员认为异议成立的,可以将案件收回并重新分流。

    二、优化速裁快审流程

    第九条  在调解或审理中,由于出现或发现新情况,承办部门决定转换程序的,向程序分流员备案。已经转换过一次程序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再次转换。

    第十条  下列案件适用速裁程序:

    (一)家事纠纷;

    (二)追索劳动报酬;

    (三)物业纠纷;

    (四)买卖合同纠纷;

    (五)小额债务纠纷;

    (六)其他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金钱给付义务的适宜速裁案件。

    (七)其他适宜素材的案件。

    第十一条  采用速裁方式审理民商事案件,一般只开庭一次,庭审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但应当告知当事人回避、上诉等基本诉讼权利,并听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意见。

    第十二条  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可以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应当当庭宣判并送达。当庭即时履行的,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庭笔录中记录后不再出具裁判文书。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采用速裁方式审理民商事案件,一般应当在十五曰内审结,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四条  采用速裁方式审理案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

    (一)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致案情复杂标的额超过20万元的;

    (二)被告提出反诉;

    (三)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

    (四)追加当事人;

    (五)当事人申请鉴定、评估;

    (六)需要公告送达;

    (七)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且案件不能在30天内审结的;

    (八) 其他不适宜速裁的案件;

    第十二条  速裁案件应当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作出裁判。

    三、加强审判团队建设

    第十五条  根据我院现有员额法官、未入额法官及书记员的人员情况,成立了1个刑事审判团队、4个民事审判团队、1个派出法庭、1个行政审判团队及1个审判监督团队。

    第十六条  速裁审判团队采用“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基本团队模式,也可以将人民调解员编入团队,采用“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人民调解员+书记员”的团队模式,配置审判资源。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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