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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立案调解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9-11-20 17:09:5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预登记和委托调解制度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登记立案前,由引导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包括诉讼常识的释明、诉讼风险的告知,以及诉前调解便捷高效、成本低廉、司法确认效力等同于裁判文书效力等优势的告知,向当事人提供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建议,积极引导诉前分流。凡需立案预登记的案件,经立案庭登记,按被告所在地归属的原则分流至各各调解组织。

    第二条登记立案后,在案件受理前、受理中、受理后,我院各民事审判部门均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适宜调解且当事人愿意调解的案件,委托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引导至我院诉前调中心进行调解。

    第三条诉调对接中心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完善集诉讼服务、立案登记、专职调解员调解、诉调对接、涉诉信访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

    第四条立案庭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共识分流案件,对立案登记后的案件结合案件类型、标的金额、当事人状况、案件情况等综合判断。

    立案庭总结案件甄别经验,推进甄别标准的要素化、类型化、信息化,让科学的立案、分案系统成为数字化、智慧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诉前调解中心和其他调解组织在接到法院委托或者收到立案预登记的案件之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立即组织调解。委托调解的期限一般为三十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至六十日。调解期限从纠纷受理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民事常见的简单案件主要有

    1.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标的金额不大的金融借款、民间借贷案件;

    2.当事人对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较小的买卖、承揽合同关系产生的货款纠纷;

    3.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小额劳动争议纠纷、工伤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4.采暖费、物业费纠纷;

    5.相邻关系纠纷;

    6.所有权确认纠纷;

    7.股东知情权纠纷;

    8.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或第一次起诉的离婚案件;

    9.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方式和金额有一定争议的赡养案件、抚养案件和抚育案件;

    10.确认或变更收养、抚育关系的案件;

    11.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争议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第七条以下案件一般不适用“简案快审”

    1.发回重审后又判决的案件;

    2.标的较大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较多的案件;

    4.疑难复杂案件;

    5.新类型案件;

    6.矛盾尖锐、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

    第八条自案件调解成功且符合确认条件的,双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同时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资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不受理当事人的司法确认申请:

    (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2)确认身份关系的;

    (3)确认收养关系的;

    (4)确认婚姻关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4)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5)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6)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第九条我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条当事人申请确认的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第十一条 我院实行立案双轨制。当事人可选择到立案大厅或民事审判部门确认调解协议。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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