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信息化水平,提高服务人民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费交纳办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对网上立案的案件, 立案庭审核人员应当在审核通过当日在网上向当事人发送《诉讼费交费通知书》。
(一)当事人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上申请立案的案件。
(二)当事人通过微信上的通过小程序河南移动微法院申请立案的案件。
(三)当时人跨域立案的案件。
(四)当事人在自助一体机上申请立案的案件。
第二条 当事人收到法院发送的交费信息后,可在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河南移动微法院网上交纳诉讼费或申请费。
第三条 当事人在网上交费成功后,可以凭缴费成功的电子凭证到立案庭换取纸质凭证。
第四条 当事人可到现场交费、扫码交费或POS等线下交费。
第五条 诉讼费用退费包括以下情形:
(一)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退还案件受理费的一半。
(二)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退还案件受理费的一半。
(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退还案件受理费的一半。
(四)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的,多收部分予以退还。
(五)驳回起诉或者不予受理的案件,诉讼费用全部退还当事人。
(六)移送、移交的案件诉讼费用全部退还当事人。
(七)判决生效后,胜诉方向法院申请退还其预交的不应由其承担的诉讼费。
第六条 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票据原件、退费申请书、生效文书、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交给承办法官。如原件丢失,应提供法院出具的遗失声明。
第七条 网上退费,承办法官或者法官助理根据案情需要对诉讼费提起退费申请,由承办人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内发起申请。
(一)承办法官在审判流程系统内网中添加当事人诉讼费承担情况。
(二)承办法官进行退费登记。在案件判决书、调解书下达后,根据文书上的诉讼费承担情况,提交对原告的退费申请,登记退费信息。
(三)退费审批。承办法官提请审批后,退费审批人在审批模块对待审批的数据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数据流转到财务办理阶段。
(四)财务审批。财务人员对退费审批人流转的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作出是、否退费操作。
第八条 线下退费,承办法官或者法官助理填写《退诉讼费审批表》,写明案由、案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收据号码、应退金额、退费的种类,申请退费的理由、取款的当事人签字、财务室退款人签字、留存财务室的附表等,内容完整、清晰。
第九条 《退诉讼费审批表》由承办人审查签字后报庭长审核签字,由主管院长提出审批意见后由诉讼费管理人员审查后,经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核。
第十条 财务院长收到《退诉讼费审批表》及相关手续于3日内审核完毕,交给承办法官或者法官助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收到《退诉讼费审批表》可去法院财务室领取诉讼费。
第十二条 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代收案件各类费用及退还费用,必须由当事人或者诉讼委托代理人领取,其他任何人不得代收、代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