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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网上交退费办理规则

发布时间:2019-11-20 12:07:10


    为提升信息化水平,提高服务人民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费交纳办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对网上立案的案件, 立案庭审核人员应当在审核通过当日在网上向当事人发送《诉讼费交费通知书》。

    (一)当事人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上申请立案的案件。

    (二)当事人通过微信上的通过小程序河南移动微法院申请立案的案件。

    (三)当时人跨域立案的案件。

    (四)当事人在自助一体机上申请立案的案件。

    第二条  当事人收到法院发送的交费信息后,可在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河南移动微法院网上交纳诉讼费或申请费。

    第三条  当事人在网上交费成功后,可以凭缴费成功的电子凭证到立案庭换取纸质凭证。

    第四条  当事人可到现场交费、扫码交费或POS等线下交费。

    第五条  诉讼费用退费包括以下情形:

    (一)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退还案件受理费的一半。

    (二)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退还案件受理费的一半。

    (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退还案件受理费的一半。

    (四)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的,多收部分予以退还。

    (五)驳回起诉或者不予受理的案件,诉讼费用全部退还当事人。

    (六)移送、移交的案件诉讼费用全部退还当事人。

    (七)判决生效后,胜诉方向法院申请退还其预交的不应由其承担的诉讼费。

    第六条  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票据原件、退费申请书、生效文书、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交给承办法官。如原件丢失,应提供法院出具的遗失声明。

    第七条  网上退费,承办法官或者法官助理根据案情需要对诉讼费提起退费申请,由承办人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内发起申请。

    (一)承办法官在审判流程系统内网中添加当事人诉讼费承担情况。

    (二)承办法官进行退费登记。在案件判决书、调解书下达后,根据文书上的诉讼费承担情况,提交对原告的退费申请,登记退费信息。

    (三)退费审批。承办法官提请审批后,退费审批人在审批模块对待审批的数据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数据流转到财务办理阶段。

    (四)财务审批。财务人员对退费审批人流转的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作出是、否退费操作。

    第八条  线下退费,承办法官或者法官助理填写《退诉讼费审批表》,写明案由、案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收据号码、应退金额、退费的种类,申请退费的理由、取款的当事人签字、财务室退款人签字、留存财务室的附表等,内容完整、清晰。

    第九条  《退诉讼费审批表》由承办人审查签字后报庭长审核签字,由主管院长提出审批意见后由诉讼费管理人员审查后,经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核。

    第十条   财务院长收到《退诉讼费审批表》及相关手续于3日内审核完毕,交给承办法官或者法官助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收到《退诉讼费审批表》可去法院财务室领取诉讼费。

    第十二条  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代收案件各类费用及退还费用,必须由当事人或者诉讼委托代理人领取,其他任何人不得代收、代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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