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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传销非法拘禁朋友 案发获刑

  发布时间:2012-11-28 14:55:10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非法拘禁案,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2年5月12日,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的王某以介绍工作为名骗朋友杨某至平顶山市。王某、刘某等人在平顶山市火车站接住杨某先逛街、吃饭后打车将杨某带到北渡镇石庙村租房处。在坐车过程中王某以玩手机为名,将杨某手机骗走。到王某等人的住处,杨某发现是传销要求离开,王某、刘某等人将院大门锁住不让离开,杨某睡觉、上厕所都一直有人看守。13日9时许,杨某以洗头为名到院门,趁看守人员不注意,跑到院子平房上,从房顶跳到院墙外。杨某腰部受伤,杨某伤情鉴定为重伤。另查明,王某、刘某亲属各赔偿被害人杨某三万元,杨某对王某、刘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二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王某、刘某所犯罪名成立。王某、刘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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