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平顶山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抢劫案,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
2008年7月26日凌晨3时许,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的王某伙同本村的丁某在平顶山市建设路与光明路交叉口附近拦住一辆出租车,车行至东高皇岳庄附近时,二人持刀对司机盛某进行抢劫,抢走现金180多元,诺基亚手机一部。次日凌晨3时许,王某伙同丁某在平顶山市建设路与光明路交叉口附近拦住一辆出租车,车行至东高皇岳庄附近时,二人持刀对司机顾某实施抢劫,抢走现金200多元,黑色诺基亚手机一部。
8月2日中午,谢某伙同他人(在逃)在平顶山市中兴路拦住一辆出租车,车行至曹镇乡杜庄村北时,二人持刀对司机杜某实施抢劫,抢走现金150元,后司机反抗,将作案用的水果刀夺下,谢某二人逃走。
8月5日中午,谢某伙同杨某在平顶山市湛北路与光明路交叉口西边,拦住一辆出租车,车行至曹镇乡银王村北路口时,二人持刀对司机陈某实施抢劫,抢走现金200余元,三星D-528手机一部。
8月6日晚,被告人丁某伙同谢某在平顶山市中兴路拦一辆出租车,车行至曹镇乡刘楼村北时,二人持刀对司机吕某实施抢劫,抢走现金13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
8月8日下午,杨某伙同他人(在逃)在平顶山市西苑小区北门附近拦住一辆出租车,车行至潘庄村北沙河桥北头时,二人让司机向西拐,行至水库大坝下边时,二人持刀对司机陈某实施抢劫,抢走现金300元,三星D-528手机一部。
2008年8月21日晚上,谢某伙同他人(在逃)在光明路拦住一辆出租车,行至二十九中门口附近,二人持刀对司机毛某实施抢劫,抢走现金100余元,黑色直板诺基亚手机一部。
8月28日上午,王某在其叔叔的带领下到平顶山市公安局曹镇派出所投案自首,王某主动揭发其他人违法犯罪事实,后又主动坦白自己多次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根据王某提供提供的线索将其他犯罪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丁某、杨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伙同他人抢劫私人财物,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谢某、丁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其亲属带领下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到案后被告人王某又主动向公安机关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属立功,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前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