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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漏水楼下遭殃 法院判决楼上赔偿

  发布时间:2012-11-13 08:13:22


    楼上漏水,楼下遭殃。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近日审结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某经济损失共计2198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刘某、被告李某、被告马某购买了位于湛河区万和世家的李乡宦安置小区1号楼2单元的房屋,双方为上下楼邻居关系,其中原告刘某家居住在一楼、被告李某、马某分别住在二楼、三楼。2012年3月25日晚上,被告马某购买的房屋中水管突然爆裂。水从三楼流到二楼后因二楼没装修是毛房,又流到一楼原告家中的,原告家中的家具全被水泡。后经鉴定原告家中因当晚遭受水泡的财产损失评估为20480元。

    另查明,2012年3月26日,原告刘某与芦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份,协议中约定,原告刘某承租芦某的房屋,每月支付500元租金,租赁期限为半年。2012年4月1日、2012年5月1日,案外人芦某向原告刘某分别出具收条,证实其收到原告四月、五月房租各500元(每月月初预付当月房租)。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财产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马某作为李乡宦安置小区1号楼2单元3楼东户房屋的产权人,对自己的财产应尽到一定的管理职责。庭审中被告马某自认自己购买的这套住房水管于2012年3月25日晚突然爆裂,结合法庭调查、李乡宦安置小区具体负责水电及物业管理人员出具的证明,足以证明原告刘某家遭受水泡与被告马某家水管爆裂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水管的爆裂给原告刘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对该损失的发生被告马某具有过错。被告李某作为二楼房屋的产权人,由于其还没有入住且也未装修,对原告家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其不可预知和控制的,其对该损失的发生没有过错。综上,法院认为对原告刘某遭受的财产损失,被告马某应予以全部赔偿。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刘某家因2012年3月25日遭受水泡的财产损失核定如下:房屋水泡家中财产损失20480元;在外租房租金损失,本院酌定为3个月,共计1500元(500元/月×3月)。综上,原告刘某因2012年3月25日遭受水泡的财产损失共计219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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