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湛河区法院依法对毁灭、伪造证据的王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王某于当日缴纳了罚款。
在审理王某诉罗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某庭审中陈述,其曾于2018年以同一事由提起过诉讼。为查明事实,承办法官查阅了前案卷宗。原来王某曾于2018年11月以同一事由将罗某、某建筑劳务公司、某建设集团公司起诉,后因其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案件按撤诉处理。但在进一步查阅时法官发现,王某在两次起诉中提交了同一份“结算单”作为证据,但本次提交的“结算单”与第一次起诉提交的“结算单”相比,尾部原本标注的关于罗某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内容被去除。这一情况引起了法官的注意,经再三询问王某,王某承认了其撕毁“结算单”尾部关于罗某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内容后,将剩余部分复印并提交法庭,意图达到单独起诉罗某的目的的事实。
王某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的行为,已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经报院长批准,法院遂作出上述罚款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