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审结一抢夺案。作案后被受害人的丈夫抓获的被告人程某被法院以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8年12月14日上午11时30分,湛河区曹镇乡的程某与本村碰到王某(在逃)预谋后一同出去抢东西。王某骑着摩托车带着程某行驶到本市焦店立交桥附近时看到人行道上一女子带着小孩,拎着挎包,王某随即停车,程某下车抢该女子的挎包,当场将该被害人拽倒,由于被害人害怕说:“我把包给你”,程某夺过包坐上摩托车沿新南环路向东逃窜。被害人任某即打电话将抢包的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和逃跑方向告诉其丈夫韩某,韩某驾车追击至新南环路姚孟鱼市口处将程某抓获,王某逃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