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审判公开原则,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现阳光审判,结合河南省法院出台的《关于全面开放庭审活动的暂行规定》,特制订庭审公开制度:
一、除了涉及到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少年犯罪等依法不能公开的案件外,其他所有案件开庭全部对社会公开。
二、公民凭有效身份证件做必要的身份确认登记和安全检查后,即可参加适用于公开审理案件的自由旁听。
三、下列人员不准旁听:
1. 精神病人;
2. 醉酒的人;
3. 未经法庭许可的未成年人;
4. 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
四、庭审过程中,公民可以随时进入法庭旁听案件审理,但应当遵守庭审纪律,维护庭审秩序。
1.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不准接打电话,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3.不准发言、提问。如对审判活动有意见,用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五、对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在开庭3日前在公告栏张贴公告,向社会公开当事人、案由、庭审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等案件信息;
六.对社会广泛关注、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过当地电台、电视台或者报纸公布有关案件信息。
七、对巡回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之前在巡回审理地公共场所张贴开庭公告。
八、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制订庭审安全保障预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法警应在庭审场所值庭,并加强外围巡逻、警卫,确保法庭秩序、当事人及法官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