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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圆桌庭审”操作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19-01-06 10:37:16


    为深化审判方式改革,促进和谐司法、文明司法,实现执法办案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结合我院民事审判工作的实际,现制定民事案件“圆桌庭审”操作规程(试行)如下:

    总  则

    第一条  民事案件“圆桌庭审”的基本方式是:由审判人员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之间诉讼地位悬殊、对抗,转变为诉讼地位平等、一致;由遵守严格的诉讼程序,转变为因案而宜,灵活把握诉讼环节、诉讼进程;由使用法言法语庭审,转变为保护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前提下,使用公序良俗、舆论道德庭审;由审判人员适用法律庭审,转变为适用法律与社会监督、社会参与相结合庭审。

    第二条  民事案件“圆桌庭审”的基本原则是:不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理性、平和、文明、和谐庭审的原则;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的原则;诉讼调解、邀请调解贯穿始终的原则。

    庭 审 模 式

    第三条  设置高度一致、“围席而坐”的审判台,审判台可以分为圆形、椭圆形、正方形、长方形。具体方法根据审判庭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审判台设置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原告、被告、诉讼代理人、监督员、调解员等坐席,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居中就座,原告、被告、诉讼代理人居侧就座,监督员、调解员与审判长、审判员相对就座。具体方法根据独任审判、合议审判以及案件性质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审判人员庭审时穿着制服,佩带法徽,不再穿着法袍,敲击法槌,进入法庭时当事人、旁听公民不再起立。

    第六条  民事审判一、二庭各确定一个专门的圆桌审判庭,审判庭要张贴理性、文明维权的标语、谚语,摆放象征和谐、友善的花木,营造缓解情绪、降低对抗的环境。

    适 用 案 件

    第七条  以下案件原则上适用“圆桌庭审”方式:

    1、婚姻家庭案件;

    2、相邻关系案件;

    3、合同案件;

    4、侵权案件;

    5、知识产权案件;

    6、其它适宜适用“圆桌庭审”方式的案件。

    第八条  以下案件原则上不适用“圆桌庭审”方式:

    1、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2、当事人情绪激烈、矛盾尖锐案件;

    3、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4、其它不适宜适用“圆桌庭审”方式的案件。

    程 序 规 则

    第九条  受理案件后,审判人员要认真研究案情,把握问题焦点,理清庭审思路,特别是要了解矛盾的成因、纠纷的根源,以及能够帮助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的社会力量,确保 “圆桌庭审”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第十条  “圆桌庭审”三天前,审判人员要根据案件性质、案件情况,提出是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心理辅导员、人民调解员等参与“圆桌庭审”的意见,提交分管副院长决定;经分管副院长批准的,由院政治处根据审判人员拟定的人员名单,向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心理辅导员、人民调解员等发出邀请,告知其“圆桌庭审”的简要案情、庭审时间、庭审地点等内容,征得其同意后,及时向审判人员反馈情况。

    第十一条  “圆桌庭审”前,审判人员可以安排当事人交换证据,对当事人意见一致的证据记录在卷,庭审时加以说明,不再组织庭审质证;书记员要提前核实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庭审时不再核实。

    第十二条  “圆桌庭审”开始时,审判人员应首先告知当事人适用“圆桌庭审”方式开庭,并在庭审笔录中记明。

    第十三条  审判人员表述开庭的法律依据、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时,尽量使用缓和的语气,将法言法语转换为通俗易懂的语言,避免引起当事人的紧张情绪。

    第十四条  审判人员在营造宽松、和谐庭审氛围的同时,要注重司法礼仪,不得有酒后开庭、随意走动、接打电话、辱骂当事人等言行。

    第十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时,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围席而坐,座次在原告、被告与监督员、调解员之间,不再另设专门的证人台。

    第十六条  当事人因精神健康状况而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神志不清时,原则上不再参加“圆桌庭审”,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圆桌庭审”。

    第十七条  庭审过程中,要遵守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组织陈述、答辩、质证、最后陈述;有必要适用简易审程序的,遵守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不得出现程序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陈述、辩论、质证结束后,审判人员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时,审判人员尽量避免使用专业性法言法语,应把法言法语转化为当事人听得懂、听得明的通俗语言,或者从当事人的渊源、感情、友谊等方面调解,防止过多阐述法条造成当事人误解,激化当事人情绪,恶化当事人矛盾。

    第十九条  审判人员组织调解后,可以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心理辅导员、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发表意见,通过第三方的观点,拓展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和途径。

    第二十条  当庭调解不成的,审判人员可以另行安排时间,组织当事人专门进行“圆桌”调解。

    第二十一条  “圆桌庭审”时,审判人员要注重方法、讲究艺术、把握局面,保护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的安全。一旦当事人发生激烈冲突,甚至出现哄闹、冲击法庭,谩骂、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情形,审判人员应及时宣布休庭,经报告分管副院长决定,由“圆桌庭审”转为正常庭审,必要时可安排法警值庭。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经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正式发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的修订、解释权归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责任编辑:赵萌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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