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审结一合同诈骗案,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03年,36岁的山东省曹县农民赵刚在平顶山打工期间欠张某有债务,张某又欠王某有债务,因连环索债,赵刚向张某表示愿用汽车抵债。张某与王某协商同意,并商定由王某出资16万元购车,车辆购回后归王某所有,车值超出16万元的部分用于抵张某欠王某及赵刚欠张某的债。之后赵刚与许心正、许民元(二人均已判刑)即预谋以许心正名义申请,由许民元担保及用提供虚假收入证明的方法合伙诈骗消费车辆贷款。许心正、许民元即按赵刚的要求将相关手续办好并交给赵刚,赵刚则到平顶山市红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联系分批付款购车事宜。2003年4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指派其职工李某、平顶山市红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指派其职工雷某一起到汝州市尚庄乡许庄村核保,赵刚等人将李某、雷某二人领到该村条件优越的许某家中,谎称是许心正家。李某、雷某二人均信以为真,当天与许心正、许民元签订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单、不予撤销保证合同、车辆抵押合同等手续。2003年4月23日,赵刚用王某提供的16万元支付了首付款等款项共计11万余元,并以许心正名义从中国银行平顶山分行贷款13.3万元,以22.3万元的价格从平顶山市红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出一辆ZL50型轮胎式装载机。当晚该车被以2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冲抵张某欠王某的6万元及赵刚应于2003年向张某清偿的6万元债务。后赵刚给许心正、许民元好处费各1万元。承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因此受到13.3万元的经济损失无法追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刚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被告人赵刚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