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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储金会长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07-10 15:21:44


    日前,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审结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潜逃多年的被告人孙某,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1995年底,被告人孙某开办成立平顶山市湛南救灾扶贫储金会,其担任该会理事长即法人代表,其丈夫刘某(已判刑)任副会长。该会经营期间,被告人孙某违背该储金会的组织章程,擅自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共计2376535元,其中入储金会账目的有1253389元,未入储金会账目的有112314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湛河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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