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盗窃缓刑期间,又起了诈骗的念头,结果是新帐老帐一块算。日前,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审结了这起诈骗案。法院判决:撤销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2000)松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小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之缓刑;被告人张小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与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2000)松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对张小红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决定执行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湖北省松滋市南海镇的被告人张小红于2003年底在网上发布了供煤信息,2004年7月26日被害人牟某与张小红取得联系,开始和张小红、聂本广(已判刑)商谈供煤事宜。2004年7月29日聂本广与被害人牟某签订了煤炭代办协议,并于同日以车皮计划费、点装费为由骗取牟某30000元,同年7月31日聂本广又与牟某签订了煤炭代办协议(补充意见)。被告人张小红于2004年8月10日以车皮运费、站台费为由骗取牟某76980元,又于同年8月15日以煤款为由骗取牟某143000元。张小红与聂本广先后共骗取被害人牟某249980元,后二人携款逃匿。
另查明,被告人张小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0年6月25日被湖北省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依法逮捕,2001年1月16日被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以(2000)松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日被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小红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牟某的信任后与牟某签订煤炭代办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牟某给付的煤款、运费等款项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小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决,与前罪数罪并罚,因前罪被羁押的期间依法折抵刑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