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出租车司机,实施作案后潜逃七年的两被告人终被抓获刑。日前,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绑架案,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刘宾宾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李华犯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4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刘宾宾、李华与他人预谋后,在平顶山市河滨公园南门附近拦乘被害人王某驾驶的出租车,将王某骗至平煤集团职防院附近,用刀威逼王。之后由刘宾宾驾驶出租车,几人将王某劫持到新华区大王庄村的租赁房内。后打电话向王某亲属索要赎金人民币18000元。次日晚,拿到18000元赎金后,将王某带到白龟山水库东桥处释放。所得赃款被分掉并挥霍。
2004年12月2日晚,刘宾宾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先由他人在市南环路火车站附近拦乘被害人贾某驾驶的出租车,接住在公园南门等候的刘宾宾待人后,用刀威逼贾某,用衣服蒙住贾某的头,并用胶带缠住贾某的眼和双手。之后由刘宾宾驾驶出租车,将贾某劫持到曹镇乡一临沙河的玉米秆庵内。后打电话向贾某家人索要赎金人民币11000元。当晚一人回到市区收取赎金后被当场抓获,公安干警随后赶往被害人贾某被控制的地点附近,被告人刘宾宾发现罪行败露逃跑。另查明,被告人李华于2011年9月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宾宾、李华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劫持他人,并强行向被害人的亲属索要财物,其中被告人刘宾宾参与两次,被告人李华参与一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绑架罪。被告人李华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