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审结一挪用公款案,因挪用征地补偿款营利的社区主任被告人陈某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刑罚。
2010年5月7日,时任湛河区西铁炉社区主任的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从出纳胡某处挪用公款30万元,借给德润发洗车行使用,进行经营活动。该款项于2010年10月12日归还。同年9月30日晚上七点多,在平顶山市湛河区西铁炉社区主任办公室,陈某与村委委员李某因村上用电问题发生纠纷引起争吵,在双方争吵过程中,陈某朝李某胸前打了两拳,致李某受伤住院。后经法医鉴定,李某伤情为轻伤。另查明,陈某亲属与李某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李某三万元。李某请求法院对陈某从轻处罚,但是不能判处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其担任平顶山市湛河区西铁炉社区主任职务之便,挪用公款30万元人民币,为他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陈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