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执行人刘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湛河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刘某系某商贸公司实际控制人。2017年4月,李某诉刘某及某商贸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湛河区法院审理后依法判令刘某、某商贸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清偿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因刘某及商贸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李某申请强制执行。湛河区法院向刘某和商贸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刘某和商贸公司与李某达成执行和解,但刘某仅清偿10万元后便不再履行,也不按要求向法院报告财产。执行期间,刘某还将其名下一辆越野车低价转让给他人。因刘某和商贸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湛河区法院对某商贸公司予以罚款,依法对刘某予以司法拘留,并将刘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刘某方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刑事案件办理期间,刘某与李某再次达成和解协议,刘某亲属支付李某40万元,李某对刘某表示谅解。
湛河区法院对刘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考虑到其亲属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40万元,李某对刘某表示谅解,故对刘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