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审结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因预约收赃物的被告人张业强被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1年7月,张业强向张某(另案审理)表示其想购买一辆机动三轮车,后张某将他人(已判刑)盗窃得来的华鹰牌正三轮摩托车贩卖给张业强,张业强明知该三轮摩托车为被盗车辆仍以2700元的低价收购。经鉴定,被盗的华鹰牌正三轮摩托车价值41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业强明知张某贩卖的机动三轮摩托车为被盗车辆仍以低价收购,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