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了价格卖房,在购房人支付定金后筹款期间,卖方却突然通知购房人不再卖房。日前,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审结一合同纠纷案,判决卖房人支付购房人双倍定金,并赔偿损失。
被告周某所有的位于湛河区一小区的住房一套欲出售,经双方口头协商,被告周某愿以34.5万元价格出售给原告赵某。赵某为购得该房于2011年7月9日向周某预付购房定金1万元。周某向赵某出具了收款收据。7月16日,双方共同到房产咨询公司咨询,并委托咨询公司完成房屋的交易和过户事宜。为此双方各向该咨询公司预付代理费200元。双方还草拟了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但7月17日,周某却通知赵某房屋不再出售。7月18日下午,周某到律师事务所请律师起草了一份律师函,称赵某未能按约定于2011年7月11日给付全部房款,要求赵某于2011年7月19日下午3点前给付全部房款,否则,周某将依据《合同法》于2011年7月19日下午5点后法定解除买房合同。此函于2011年7月18日21点30分经邮寄投递由赵某母亲签收。为此,赵某于2011年7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缔约过失的法律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被告收取原告定金的行为属于对合同债权的担保,现被告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当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因缔约过失给原告造成的200元的中介费的损失。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定金2万元,赔偿原告赵某损失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