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窃贼早市上扒窃64元 获判处拘役
作者:闫发 发布时间:2012-07-10 15:11:43
日前,平顶山市湛河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盗窃案,被告人韩某因在早市上扒窃64元,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1年5月15日上午,46岁的韩某在平顶山市湛南路长安宾馆附近的早市上,用摄子从一名行人的裤子口袋中夹出64元,逃跑时,被群众发现并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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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湛河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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