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一窃贼早市上扒窃64元 获判处拘役

  发布时间:2012-07-10 15:11:43


    日前,平顶山市湛河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盗窃案,被告人韩某因在早市上扒窃64元,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1年5月15日上午,46岁的韩某在平顶山市湛南路长安宾馆附近的早市上,用摄子从一名行人的裤子口袋中夹出64元,逃跑时,被群众发现并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湛河区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