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房里雇人造假酒,价值数万元。日前,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假冒注册商标案,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10年7月至2011年3月29日,被告人王某在湛河区北渡镇胡杨楼村民家中,雇人制作假冒注册商标的宝丰酒73件。经鉴定,价值27010元;另制作假冒注册商标的剑南春酒38件,经鉴定,价值64600元。两种假酒共价值91610元。王某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另一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线索,从而使公安机关得以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并迫使另一犯罪嫌疑人投案。
法院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并向公安机关提供另一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有立功表现。依据《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