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施工时碰到了带电的钢绞线后摔伤致残。因损害赔偿纠纷,操作工薛某将电力部门和通信公司一同告上法庭。日前,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通信公司赔偿原告薛某各项损失共计243577.27元。
今年30岁的薛某是外地人,租住在平顶山市区,2008年3月31日,薛某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为金属焊接、切割,操作项目为电焊、气焊与气割;薛某自2009年到本市执业至今。2010年7月5日傍晚7点左右,薛某经人介绍,自带工具和自己加工的空调室外机防护网,在卫东区东建材一个体经营户安装空调室外机防护网。因当时安装空调室外机防护网的位置距地面约三米高,薛某搭乘梯子作业。在操作过程中,薛某身体倾斜,用左手扒着空调,转身时右手碰到了室外墙面上架设的钢绞线后触电,摔下地面。见薛某昏迷,众人将薛某送到医院救治。
经诊断为,薛某面部上颌骨多发性骨折、眼外伤(右眼失明)、重型颅脑损伤、胸部闭合性损伤。住院期间,由其家人陪护。后经鉴定,薛某为六级伤残。
法院另查明,造成薛某触电受伤的钢绞线是由于居民私拉乱扯的电线漏电导致钢绞线带电。经现场勘验,漏电的电线是从电信公司的线盒中扯出。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薛某是在从事高空作业属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过程中触电受伤的,导致薛某触电受伤的电线是从电信公司的线盒中扯出的。被告电信公司作为线盒的产权人和管理人负有维护和管理的义务,而被告电信公司并未尽到此义务,从而导致私拉乱扯的电线漏电造成触及钢绞线的原告触电受伤致残的损害结果,故被告电信公司应对原告所受的侵害承担赔偿责任。薛某作为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在从事高空作业时未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亦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对造成损害后果其自身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电信公司的责任。故根据上述情况,法院酌定原告薛某承担20%的责任,电信公司承担80%的责任。因原告薛某触电受伤与电力部门的供电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故电力部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平顶山市电信分公司于赔偿薛某各项损失共计243577.27元。驳回薛某对河南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它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