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湛河区法院发出第一号限制高消费令

  发布时间:2012-06-28 16:24:37


     6月27日上午,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作出了(2012)湛执限字第1号限制高消费令,对陈某、许昌某焦化有限公司等13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该限制高消费令明确规定:从本令发布之日起至其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日止,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以上行为。

    被执行人违反上述规定进行高消费,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扣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应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据该院执行局副局长崔召介绍:今后该院将不定期分批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加强后续监管。通过这种手段让“赖账户”感到“没面子”,感受到被限制高消费的痛苦,以敦促他们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湛河区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