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公职人员崔某因不按法院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被湛河区法院依法予以司法拘留。
2015年12月,杨某向信用社贷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崔某为该笔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杨某仅支付部分利息。后信用社将杨某、崔某起诉至湛河区法院。该案在审理期间双方达成调解,但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杨某、崔某仍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信用社申请对二人强制执行。
执行人员对杨某、崔某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向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二人按规定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但杨某、崔某既不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执行人员遂决定对二人依法采取拘留措施。经调查,杨某躲避执行下落不明,而崔某系某单位公职人员。但执行无特殊,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湛河区法院依法对崔某采取了拘留措施。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公职人员在人民群众面前代表的是组织形象、政府形象乃至国家形象,更应该成为遵法守法的模范。公职人员不依法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社会中更容易造成不良影响,必须予以严厉打击,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