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下午,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被执行人王某委托亲属来到湛河区法院,一次性将执行款28800元支付完毕。2010年12月,王某向纪某借款30000元。2016年6月,双方补写欠条对借款事实、本金及利息进行了明确。此后,王某向纪某清偿了2000元,其后便未再偿还且下落不明。2018年3月,纪某将王某诉至湛河区法院,法院依法审理后判令王某偿还纪某借款28000元及利息。纪某申请执行后,执行员胡红军向王某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的方式查找王某的财产线索,结果显示王某无房产、土地、机动车等财产,也没有登记股权信息。但在仔细查看几十家银行反馈回的网络查询结果后,胡红军发现王某仅在某银行有5000余元的存款,便将该笔存款冻结。后身在外地的王某得知账户被冻结,立即委托亲属来到湛河区法院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还款。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王某向纪某支付本金及利息28800元,案件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