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因不按规定如实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黄某、刘某被湛河区法院司法拘留。
2015年,黄某向孟某借款160万元,期限一年,刘某为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黄某未能还清。该案经湛河区法院审理,判令黄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平顶山市中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并判决维持原判。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向黄某、刘某分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和人工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黄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刘某虽向法院报告了财产状况,但却在报告中隐瞒了部分财产信息,也没有报告其在接到执行通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与法院调查的事实不符。为确保案件顺利执行,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湛河区法院依法对二人予以司法拘留。
法官提醒: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院将根据情节对其予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