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快速执结一起欠薪案,为叶县龚店乡席某等20余名农民工讨回1.3万元工资。
2011年8月9日,席某等20余人向平顶山市湛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称,他们在平顶山市一家企业打工期间,应付5.8万元的工资,给付2.98万元,下欠2.8576万元工资没有支付,多次向老板讨要未果。劳动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查明企业已将工资支付给包工头杜某,而未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如下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2011年9月19日,劳动部门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该公司于15日内支付工资,该单位逾期仍未履行。
湛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12月26日向湛河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通过认真分析案情,制定了详尽的执行方案,采取先冻结该企业银行存款帐户,后于2012年1月18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及农民工代表席某和被执行人及包工头杜某到庭,包工头杜某提出因种种原因,工程做赔了,于2011年6月曾和农民工协商,下欠2.8576万元工资由杜某一次性给付1.3万元,其余放弃。农民工代表席某对此予以认可。杜某当即向席某支付13000元,该案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