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2日,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在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原郏县政协副主席张克民受贿案。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2009年11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张克民在担任郏县住建局党委书记、局长兼财政局党组书记及郏县政协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别为他人在承揽工程中标、拨付工程款、商住楼开发办手续时提供便利谋取利益,共计收受他人贿赂价值1086572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克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张克民对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整个庭审持续了二个半小时,法庭将择日进行宣判。
湛河区人民法院为了配合平顶山市纪委做好庭审教育工作,把庭审现场当做党员干部受教育的生动课堂,高度重视本次庭审,做了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当天参加旁听的有市纪委在家的班子成员、市财政局、住建局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市中院、市检察院的部分领导;各县(市、区)纪委分管宣教工作的副书记,财政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局长;郏县正科级以上干部共三百六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