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湛河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深圳市某融资担保公司分别诉李某、袁某追偿权纠纷案。
李某、袁某分别以分期付款形式购买了VIVO手机、苹果手机一部,并通过深圳某金融服务公司签署了《个人借款申请表》、(个人借款合同条款与条件》、《商品交付确认书》、《还款提示单》等手续,确认了借款金额、利息、客户服务费、借款管理费及还款方式等,深圳市某融资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李某、袁某未按时还款,深圳市某融资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代李某、袁某履行了还款义务。但此后,李某、袁某未将深圳市某融资担保公司代其二人清偿的借款偿还给该公司,该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后向湛河区法院提起诉讼。
湛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李某、袁某依法应当还款。遂当庭作出判决,分别依法判令被告李某、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深圳市某融资担保公司借款及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