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湛河区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悔罪,并与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湛河区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任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湛河区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任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因王某未能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任某向湛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王某拒不按要求报告财产,湛河区法院遂作出罚款决定,对王某罚款5000元。
执行中经查询,王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内存在大额的资金往来,故任某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公安机关未予受理,任某便向湛河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审理中,经法官释法说理,王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失信行为是错误的,便积极和任某协商,双方最终约定分期还款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王某按约定将首期欠款支付给了任某,取得了任某的谅解。任某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湛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作为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王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王某与任某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取得了任某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理。经委托相关单位对王某进行调查评估,王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提醒: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的财产报告令后应主动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依法履行法定的执行义务。若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被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其行为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受到刑罚制裁。被执行人如已存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要主动弥补过错,积极履行义务,争取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