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案外人甄某因经多次通知仍拒不迁出被法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王某、郭某的房屋,被湛河区法院依法拘留。
2013年,被执行人王某、郭某以其自有的一处房产为抵押向银行借款38万元。2017年9月,王某、郭某未按期还款,银行向湛河区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抵押房产。湛河区法院审理后判令王某、郭某还款,银行就抵押房产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后湛河区法院经银行申请对查封的抵押房屋采取执行措施。
执行过程中,湛河区法院到查封的抵押房屋处张贴强制迁出公告时,发现案外人甄某居住在该房中。甄某称因王某、郭某欠其债务,已将该房屋以物抵债卖给自己,遂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湛河区法院经审查发现,甄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该房屋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遂裁定驳回异议。收到异议裁定后,甄某未依法提起诉讼。之后,执行干警多次通知甄某腾房,甄某一直推脱不履行腾房义务,湛河区法院遂将甄某依法予以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