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晚10点,得知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崔某在焦作市某派出所时,湛河区法院执行干警史广彬立即带领法警,驱车3个小时赶到焦作,8月6日早7点带崔某回到平顶山。
李某与崔某在焦作老家系邻居关系,崔某与岳某系朋友关系,崔某与岳某二人在焦作做生意。2015年,住平顶山的李某加盟崔某的台湾懿美机器人减肥店,向崔某打款计21.5万元,并给付崔某现金1.5万元,以上合计23万元整,其中岳某获得1.5万元。后岳某给李某快递了测脂仪、碎脂仪、溶脂等等仪器和芦荟排毒胶囊(减肥药)。后李某发现岳某快递过来芦荟排毒胶囊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不允许销售,故要求解除与崔某、岳某之间的加盟合同,并要求二人退款。但因崔某、岳某不解除合同也不退款,李某无奈向湛河区法院提起诉讼。湛河区法院经审理依法确认李某与崔某、岳某之间的加盟合同无效,并判决崔某、岳某二人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李某23万元。崔某、岳某二人不服提出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二人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崔某、岳某未不履行还款义务,李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干警发现,由于崔某、岳某人在焦作,且不知去向无法与其取得联系,遂向崔某、岳某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送达后仍未见二人履行义务,案件执行工作无法顺利开展。8月5日晚10点,执行干警史广彬得知崔某在焦作市某派出所后,立即带领法警连夜赶往焦作市,8月6日早7时将被执行人崔某带回平顶山并依法予以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