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法院公告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党政机关、公职人员等特殊主体被执行人 限期履行义务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7-19 17:49:42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党政机关、公职人员案件集中执行活动的通知》精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村委会、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理应模范遵守法律,自觉维护司法权威,作为被执行人时,应主动向债权人或者自觉到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村委会、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已经被本院确定为被执行人的,务必于2018年7月31日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村委会、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未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其依法纳入失信名单,并在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予以曝光,并向同级党委通报。情节严重的,本院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或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