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因不履行生效判决,也不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经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义务,被湛河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该案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黄某诉陈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湛河区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陈某某、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黄某清偿借款215万元及利息。判决后,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陈某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黄某向湛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湛河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在接到报告财产令的三日内如实报告相关财产状况,但陈某某既未申报财产,也不履行生效判决。湛河区法院遂依法对陈某某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拘留期满后,陈某某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黄某认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湛河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湛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拒不报告财产,且经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宣判后,陈某某不服并提起上诉,认为其相关财产已被法院查封,其不知还要报告财产,也无拒绝报告的主观故意,不属于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故自己不构成拒执犯罪。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陈某某名下的房产、车辆虽在诉讼阶段被法院查封,但陈某某仍然享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且经执行机关查询陈某某名下银行卡内有22655.99元存款并未被冻结,陈某某在收到法院报告财产令后,对以上财产并未如实报告,经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