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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涉国家安全典型案例

昆明火车站“3•01”暴恐案

发布时间:2018-05-18 17:52:45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日,一伙暴徒在昆明火车站持刀砍杀无辜群众,造成31人死亡,141人受伤,其中40人重伤。

    【裁判结果】

    法院经依法审理,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依斯坎达尔•艾海提、吐尔洪•托合尼亚孜、玉山•买买提死刑;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帕提古丽•托合提无期徒刑。

    【法律链接】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加强防范和处置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依法开展情报、调查、防范、处置以及资金监管等工作,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和严厉惩治暴力恐怖活动。

    《反恐怖主义法》第七十九条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文章出处:最高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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