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湛河区法院的执行干警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遭到李某、王某二人暴力阻挠。因严重阻碍正常的执行公务,李某被依法司法拘留并处罚款,王某被依法司法拘留。
14日上午,湛河区法院的执行干警在市火车站西北角一工地处置已被依法查封的塔吊设备等设施时,李某、王某(非案件当事人)二人煽动在场工人,将法院执行干警围住,辱骂干警并抢夺干警随身物品,导致装有卷宗的公文包损坏。
事件发生后,执行干警立即向领导汇报,并将李某、王某二人带回法院,对二人进行了释法明理和训诫。因王某主动承认错误,情节较轻,法院依法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李某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法院依法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并司法拘留15日。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