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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送《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8年稿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07 16:15:01


                                             第三期

                                          (总第39期)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编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4日

    关于组送《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8年稿件的通知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各位通讯编辑:

    近年来,《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以下简称《要览》)的各项工作在各级法院领导的大力支持和通讯编辑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较大成绩。目前,《要览》2015年本将在近期出版。

    为了客观、全面的反映我国涉外审判工作概貌,指导涉外审判实践,促进法学研究,向海内外介绍我国涉外法制建设的成就和执法水平;同时,也为中国涉外司法工作者、立法工作者和教学、研究人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自2017年开始《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新增“涉外审判案例卷”。该卷由张勇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和余劲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为主编,杜焕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为副主编,李成斌(国家法官学院行综教研室副主任)、胡天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为主编助理。其内容涵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主要审理的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和侵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等。

    为进一步提高《要览》案例稿件质量,现对2018年组送稿件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作者编写案例时,要选择2017年终审结案、在法律适用上有参考、研究价值或者具有新颖性、指导性、学术性和典型性的案例。请各省、市通讯编辑务必严格遵守报送案例的终审时间要求,报送超过时限的案例稿件一律不予采用。

    2.案例的解说部分不能重复一、二审判案理由,解说应针对案件特点有的放矢、简明扼要地进行点评。既可以写该案的背景材料、发案原因、案件特点、判案意义,也可以是对法律某项规定或者法学某个理论进行深入浅出的阐述,也可以就该案的分歧焦点进行剖析,还可以就该案阐明立法理由、立法原则、立法目的等等,不仅可以说明实体法问题,也可以涉及程序法的内容。

    3.《要览》的稿件因为要向国外介绍中国的审判情况,因而选取和写作要持肯定的态度。在写作水平上也应当体现作者的法理功底和文字表达水平,但切忌长篇大论地讲述法理或对中国的审判情况进行不恰当的阐述。

    4.《要览》的体例极具特色,作者编写的案例要符合《要览》体例和技术规格,《要览》和《年度案例》规格要求是不一样的,一定要认真区别。报送时要将《要览》和《年度案例》的稿件分别归类,分别报送,同时要注意将《要览》商事卷和民事卷的稿件分别归类报送。

    5.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要求,作者领取稿酬时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号,为此,请通讯编辑在组稿时,要求作者在注册个人信息时,务必采用自己真实的身份信息。

    6.案例稿件报送只收电子件,无需提供纸件。1、作者报送邮件时,在标题栏中,填写清楚案例类型、案由、所属法院等信息,由各省、市、自治区高院通讯编辑统一报送,原则上不收中院等基层单位和个人单独报送的案例稿件;2、为了便于各高院通讯编辑集中报送案例,经和学院信息部的共同努力,今年可以由高院通讯编辑集中打包上传案例,但请务必严格按照格式填写“报送稿件统计表式样”清单(附加二:报送稿件统计表),这将是系统解析打包上传案例的重要依据,务必重视!!!

        附件:一、《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体例和技术规格。

    二、报送稿件统计表式样

    附件:(一)、《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体例和技术规格。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体例和技术规格

    一、基本要求

    (一)案例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过程分明,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处理正确,论证有理,解说妥当,逻辑严谨,文字通畅。编写与审改时,要特别注意写好判案理由和解说两部分。

    (二)选送的案例,一定要附送判决书、裁定书。如有必要,还应附送审理报告。

    (三)无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公诉案例,不宜选用。

    (四)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例不宜选用。

    (五)审判委员会讨论内容、合议庭的表决情况,不应列出。

    (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一律使用真名,但涉及个人隐私的当事人的名字应当隐去,用姓+××表述,如“王××”。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等)及案外人的姓名用姓+××表述。

    (七)每个案例一般可写3000至5000字,少数重大、疑难、集团案例,或者经过几审的案例,字数可适当增加。

    (八)每个案例均应注明作者单位、作者姓名及联系电话。责任编辑负责修改,但不得与作者联名。

    (九)组编的案例必须是前一年终审结案的案例,如:为2008年本编写的案例必须是2007年内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例。

    二、案例标题

    为使案例标题简明扼要,特作如下规范要求:

    (一)刑事案例,原则上采用被告人+审判结论的方式,如:王建国贪污案。但是,宣告无罪的案例,应采用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审判结论的方式,如:张继遇被控贪污宣告无罪案。

    (二)民商事案例,普通程序用“×××诉××××××案”(标题不用“纠纷”二字)的方式。特别程序用起诉人或申请人+案由的方式,如林为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案。

    (三)行政案例分两种情况:(1)当原告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用“×××不服××××××案”;(2)当原告要求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用“×××诉××××××案”,如:“张珠钦诉育璜乡人民政府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案”。

    (四)凡原告或被告为两个以上组织或个人的,均在第一个组织或个人之后加“等”字概括。如:“王亚平等不服上海市普陀区土地规划局颁发执照案”。

    (五)原告或被告为组织时,使用该组织的全称,无须另加省级行政区划的名称。如:“金华市造漆厂诉金华五金交电化工采购供应站购销合同货款案”,在金华市前无须加“浙江省”。但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为市辖区行政机关时,应标明市的名称。如:“吴蒙不服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治安管理处罚案”。

    (六)为反映案例的主要特征,或涉及实体法总则、诉讼法问题的,每个案例均应在主标题之下用括号加关键词的方式注明。例如:

    张宪国贪污、受贿案

    (自首、累犯)

    刘桂苓诉北京中科恒业有限公司出资案

    (股东资格)

    张汕诉李时离婚案

    (子女抚养)

    三、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是对案件裁判规则的归纳,详言之,是法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中,根据法律和法理,结合案情进行判断而形成的规则性认识,一般可分为证据认定规则、实体法律适用规则和程序规则。

    《审判案例要览》裁判要旨撰写要求如下:

    1.紧密结合案情,就证据认定、实体法律适用和程序规制方面裁判规则进行归纳;

    2.裁判要旨应为规则性或解释性语句,不应用描述性、介绍性语句;

    3.裁判要旨的归纳,不得与现行法律、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相冲突;

    4.字数应在50-100字之间。

    四、一审结案案例(无二审)体例及注意事项

    (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6)刑初字第10号判决书。

    该部分应注意事项:(1)在“判决书字号”后加冒号接写后边的内容;(2)具体的判决书字号在表述顺序上应当规范,即法院全称+年度+类别+序号;(3)年度应使用全称,即“2007年”,不可用“07年”一类的简称。

    2.案由:应根据法院裁判结果书写案由,无须像标题那样书写诉讼双方名称或姓名。刑事案例的案由按照最高法院《确定罪名的规定》要求书写;民商事案例的案由按照最高法院《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要求书写;行政案例的案由按照最高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要求分类书写。

    3.诉讼双方

    原告(或公诉机关):姓名(或单位名称),必要时还可写明所在单位名称(或××省××市人民检察院,并接写检察员及其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姓名、所在单位名称(全称)、职务(或与原告的关系)。

    委托代理人:姓名、所属律师机构或单位名称、职业。

    被告:姓名(或单位名称),必要时还可写明所在单位名称。刑事被告人,如属职务类犯罪,必须写明所在单位;还应写明何时曾因犯何罪被判过刑,并写明具体服刑时间,但不写判刑的法院;应写明这次于何时因本案被捕,但不必写因何罪名。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姓名、所在单位名称(全称)、职务(或与被告的关系)。

    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姓名、所属律师机构或单位名称、职业。

    第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必要时还可写明所在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姓名、所在单位名称(全称)、职务(或与第三人的关系)。

    委托代理人:姓名、所属律师机构或单位名称、职业。

    该部分注意事项:(1)刑事案件诉讼双方应写“被告人”和“公诉机关”。被告人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或职务等自然情况。公诉机关后接写检察员及其姓名。例如:公诉机关:××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2)律师的称谓,刑事案例为“辩护人”;自诉案例原告的律师为“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其他各类案例一律用“委托代理人”。(3)原告、被告、诉讼代理人等为两个组织或两个人以上的,应分行列明。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该部分注意事项:(1)“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标题单占一行,其后应换行另写内容;(2)请注意标点符号的用法;(3)合议庭组成人员中有两名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的,第二名审判员姓名前不用写“审判员”三字,直接在前一名审判员姓名后列出,中间加顿号,如:“审判员:×××、×××”。

    6.审结时间:××××年×月×日(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该部分注意事项:(1)具体审结时间在标题后加冒号直接列明;(2)审结时间以裁判文书尾部所署时间为准;(3)如果超过法定审结时限,应在年月日后用括号注明:“经××(机关)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诉辩主张

    (行政案例,要求在此处加标题“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然后换行概述行政行为的情况)

    1.原告诉称(或公诉机关指控称)

    2.被告辩称

    3.第三人述称

    该部分注意事项:(1)行政案例中因增加“具体行政行为”一项,故后边的序号应依次顺延;(2)每一标题后均不接写,需换行叙述;(3)刑事案例在被告的辩称后还应单列辩护人的辩护意见;(4)在诉称或辩称下,应条理化地列明事实、理由、要求和法律根据等各项内容。

    (三)事实和证据

    ××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事实部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2.……

    该部分应注意事项:(1)采用的事实和证据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核实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2)证据部分一律分项分行罗列,不仅写清证据名称,而且应写清表现其证明力的内容;证人证言应注明证人的姓名;多位证人证明同一事实的,可以概括说明;无具体证据的案例不予选用。

    (四)判案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该部分应注意事项:(1)应条理化地写清法院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判案理由和法理分析,特别要针对当事人双方意见分歧的焦点,具体说明采纳或不予采纳其意见的事实和法律根据;(2)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内对案件的定性或处理有不同意见的,不必具体点明不同意见,更不能指名引用,可以概括地作为分析问题的观点加以叙述;(3)这一部分要作为重点部分,写充分,讲清道理,使人信服。这是本案例要览的一大特色。

    (五)定案结论

    (对定案结论的叙述)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第×款第×项第×目,作出如下判决:

    1.……。

    2.……。

    该部分应注意事项:(1)必须明确列明定案依据,这一内容不得缺少,包括对诉辩双方是非判断的结论、案件性质的认定、定案处理结果和执行方法等;(2)作为定案依据的法律或法规必须使用全称;(3)定案依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一般只需要说明有关的条、款、项、目,不需要引用具体条文内容;但是,行政案例中涉及的规范性文件的条文内容,非基本法律,且不便查询的,应引用原文;其他法律法规有引用原文必要的,也应引用原文;(4)判决内容为两项以上时,用序号分行列出,判决内容为一项时,也另行列出;(5)诉讼费用不是诉讼争议的问题,不是定案结论的内容,故应在定案结论后另起一行说明,但前面不加序号;(6)在刑事判决主文中对罪犯既已定罪判刑,则在定案结论之后不能再称作“被告人”,可称犯罪人或行为人或直呼其名;(7)在民商事、行政判决主文中,在“原告”或“被告”字样后应写明其姓名(或组织名称)。

    (六)解说

    对案例中需要加以解释说明之处予以阐述。可以就案论案,也可以适当展开,涉及该类案件;主要应作正面阐释,也可作适当的评析或指出不足之处。解说不是判案理由的重复,也不是面面俱到的普法教材,应该针对本案的特点,有的放矢、简明扼要地谈几点意见。既可以写该案的历史背景、发案原因、案件特点、判案意义,也可以是对法律某项规定或法学某个理论画龙点晴式的深入理解,也可以剖析本案的分歧焦点,还可以本案阐明立法理由、立法原则、立法目的等等;不仅可以说明实体法的问题,也可以涉及程序法的内容。解说是由实践上升到理论的重要环节,也是“案例要览”的特色之一,不能忽视。

    五、二审结案案例体例及注意事项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或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市××区人民法院(2007)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刑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

    该部分应注意事项:(1)一、二审判决书字号分行单列;(2)如果有裁定书,将标题改为“裁判书字号”;(3)具体判决书字号表述顺序方面的注意事项,请参见一审格式相应部分。

    2.案由

    该部分应注意事项请参见一审格式相应部分。

    3.诉讼双方

    该部分格式与一审格式基本相同,请参见一审格式相应部分。不同之处为:

    (1)需在一审的原告、被告标题后,据实分别加上二审的“上诉人”、“抗诉机关”、“被上诉人”等字样。如果有几个原告、被告,但只有其中一、二人提出上诉,则只在提出上诉的原、被告后加上“上诉人”字样。例如:

    原告(上诉人或被上诉人):张山,……。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上诉人或被上诉人):李史,……。

    (2)各原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仍应照写,但一、二审的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如果不同,应分别写明一审或二审的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姓名等情况。

    该部分应注意事项与一审相同,请参见一审格式相应部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市××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或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二审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

    该部分注意事项与一审相同,请参见一审格式相应部分。此外,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列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8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0月5日。

    该部分应注意事项除一、二审审结时间需分行列明,不得在标题后接写外,其他与一审相同,请参见一审格式相应部分。

    二审结案的案例编写,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二审维持原判的,重点写一审情况,二审集中为一个部分,标题为“二审情况”。一审部分按一审结案的体例编写。“二审部分”也依一审各编写部分为序,用“1、2、3、4”序号分段概括说明;二是二审改判的,重点写二审情况,一审集中为一个部分,标题为“一审情况”,一审部分也依“1、2、3、4”序号参照一审结案体例分段概括说明,二审部分详细说明。在此列举二审改判的体例。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2.一审事实和证据

    3.一审判案理由

    4.一审定案结论

    该部分应注意事项与一审相同,请参见一审格式相应部分。

    (三)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诉称或者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抗诉称: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辩称:

    ……。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如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可简略写为:××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五)二审判案理由

    (六)二审定案结论

    二审无论是维持原判或是改判的,均应列明维持原判或改判的判案理由和定案依据。

    二审情况各部分格式及应注意事项与一审相同,请参见一审格式相应部分。

    (七)解说

    与前述一审的要求基本相同,但必须着力写透、写好二审结论的理由与意义,使人了解二审的必要性和结论的正确性。

    六、再审结案案例体例及注意事项

    (一)首部(此部分应包括再审的相应情况)

    (二)一审情况:依1、2、3、4序号分段说明。

    (三)二审情况:依1、2、3、4序号分段说明(无二审的可舍去)

    (四)再审诉辩主张

    (五)再审事实和证据

    (六)再审判案理由

    (七)再审定案结论

    (八)解说

    特别提醒:“再审情况”部分的技术要求与“二审情况”部分相同,重点说明再审的内容与意义。

    七、复核审案例体例及注意事项

    凡涉及死刑(立即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例,应增加复核审的内容。在首部列“复核审法院”及相应情况,在正文,于一、二审之后增加复核审部分,标题为“复核审情况”。该部分内可以不列小标题,重点说明核准或不核准的理由及不核准改判的结果。其具体体例如下:

    (一)首部

    1、4、5、6均增加复核审内容

    (二)一审诉辩主张

    ……。

    (六)二审情况

    (七)复核审情况

    (八)解说

    八、减刑、假释案例体例

    减刑、假释案例,可参照已有的编写体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司法文书规格编写。

    (一)首部(应有的内容)

    1.减刑或假释裁定书字号

    2.原审判决书字号

    3.刑罚执行机关

    (二)刑罚执行情况

    (三)减刑或假释意见

    (四)判案理由

    (五)定案结论

    (六)解说

    九、破产案例体例

    (一)首部(应有的内容)

    在诉讼当事人项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管理人等内容。

    (二)破产申请情况

    包括申请破产理由、申请破产时间等内容。

    (三)事实和证据

    (四)判案理由

    (五)定案结论

    (六)解说

    十、执行案例体例

    (一)首部(应有内容)

    1、执行依据

    2、案由

    3、诉讼双方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4、执行机关和执行员

    5、执结时间

    (二)基本案情

    (三)审判情况

    (四)执行情况

    (五)解说

    十一、国家赔偿案例体例

    (一) 首部

    1. 赔偿决定书字号

    2. 案由

    3.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4. 审级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6. 审结时间

    (二) 诉辩主张

    (三) 事实和证据

    (四) 判案理由

    (五) 定案结论

    (六) 解说

    十二、其他案例体例写法

    未列案例类型的体例写法,可参照已有的编写体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文书规格编写。

    十三、文稿技术规格

    (一)文稿必须是打印稿件并附电子版。文稿中第一次出现外国人名、地名、机构名称时,在中译文后括号内,用印刷体注明原文。

    引用报刊、文件、法律全称,一律加书名号。一般首次引用应写全称,以后可写简称,不再用书名号。

    (二)文稿应段落分明,层次清楚。需要用数字表示段落层次的,案例标题的序号用一、二、三;文内第一层次序号用(一)(二)(三);第二层内序号用1、2、3;第三层序号用(1)(2)(3)。

    (三)文中遇有用地方方言处,一律改为普通话,不必注解。

    对于海外读者不易理解之处或生僻词汇,应加注释。需加注释的地方,加园形注号。每页注号都从①编起。注释文按顺序写在本页稿纸下端,与正文间加一短横线隔开。

    (四)数字用法

    1.文中所用的法律条款项目的序号及判决的刑期,一律使用汉字。例如: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期徒刑十五年。但引文中的数字写法依照原文。其他数字用法,总的原则是凡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又很得体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特殊情况下,可以变通,但应力求保持相对统一。

    2.在书写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年份不能简写,如:1999年不能写成99年、1970年—1990年不能写成1970—90年;也不要用时间代名词,如不要用今年、明年等。

    (2)写星期几时,一律用汉字,如星期二。

    3.计数与计量一般使用阿拉伯数字,但同时应注意:

    (1)不是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的一位数(一、二……九)可以用汉字,如:一个人,二本书。

    (2)多位以上的数字,以个、万、亿为单位。不足一万的,以个为单位,直接写阿拉伯数字,如:300元、200个;万以上不足亿的,以万为单位。

    (3)书写阿拉伯数字时不能移行。

    4.在有些情况下,应使用汉字表示数字:

    (1)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省略语、具有修辞色彩的语句,象“一律”、“七五计划”“路易十六”等。

    (2)邻近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时,例如:二三米,三五天,十之八九等。

    附件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编写样章

    出具字据是否具有房屋所有权转让的意思表示

    ——黄涛诉邸琳所有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0898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所有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黄涛。

    被告(被上诉人):邸琳。

    【基本案情】

    2003年4月1日,邸琳与北京广厦京都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邸琳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炫特嘉园9号楼某号房屋,建筑面积51.88平方米,总价款316 639元。合同中约定邸琳支付首付款66 639元,余款25万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此后邸琳将诉争房屋的买卖合同、贷款合同、还款银行卡等材料均交给黄涛持有。关于具体交付时间,黄涛称是2003年8月,邸琳称是2004年5月18日。

    2003年8月31日,邸琳向黄涛出具字据一份,内容为:“炫特区首付+手续费共计七万零四百一十四元,自2003年8月起月供2438元,至今以上款项全部由邸琳向黄涛借款,因房子产权证未办理,在办理房产转让之前以此借据向黄涛抵押,待房产可以办理产权转让时将炫特区9幢某室产权转让给黄涛指定的人选,并收回此借条。”黄涛认为此字据明确了邸琳将诉争房屋所有权转让给黄涛的意思表示,请求邸琳立即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炫特嘉园9号楼某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自己、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邸琳予以否认,认为该字据仅是一份借据,双方系借贷关系。

    【案件焦点】

    邸琳向黄涛出具的字据仅是借据还是具有房屋所有权转让的意思表示。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003年8月31日邸琳出具给黄涛的字据明确表示其性质为“借条”,从其内容亦不能认定邸琳有将诉争房屋转让给黄涛之意思表示。诉争房屋为邸琳所购买,并已取得所有权证书,跟该房屋相关的票据上载明的当事人亦为邸琳。据此,黄涛未能证明邸琳确有将诉争房屋转让给黄涛之意思表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黄涛所称替邸琳偿还贷款、长期居住在诉争房屋等内容,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有争议可另行解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黄涛的诉讼请求。

    黄涛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行为应以诚信为基本原则。诉讼中黄涛主张邸琳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自己,并提交了邸琳签署的字据,其中虽有“办理房产转让之前以此借据向黄涛抵押”之表述,但同时还写明“待房产可以办理产权转让时将炫特区9幢某室产权转让给黄涛指定的人选”,该借条显然包含产权转让的意思表示。邸琳称该字据仅表明房产抵押关系,其陈述与该字据文意明显不符,本院对其所述不予采信。且邸琳称将诉争房屋相关合同以及还款银行卡作为抵押交付黄涛持有,但依据常理交付合同作为抵押方式尚可以理解,交付还款银行卡则除了为黄涛向银行交款带来便利外起不到任何抵押意义。黄涛除支付首付款外,现持续向贷款银行偿还贷款。邸琳称相应款项是其向黄涛支付并由黄涛转交银行的,但其亦承认不能提交向黄涛付款的证据,且如果按邸琳所述黄涛仅是其债权人,则黄涛在定期收到邸琳交付的款项后不是冲抵欠款反而不辞辛苦地一笔笔转交银行,显然与情理相悖。鉴于邸琳所述前后存在多处矛盾,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现有证据显示,黄涛为诉争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且邸琳书面承诺在具备条件时将诉争房屋转让给黄涛,因此本院认定黄涛为该房屋实际所有权人,邸琳应遵照其承诺办理诉争房屋的产权转让手续,黄涛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处理不当,本院据实予以纠正。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05816号民事判决。

    2.邸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黄涛办理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区炫特嘉园9号楼某号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将该房屋过户至黄涛名下。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所有权的理解。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具体到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审理思路出现分歧,其主要原因即在于对上述规定的不同理解。一审法院认为黄涛在诉讼中出示的邸琳书写的字据性质为“借条”,其内容不能认定为邸琳有将诉争房屋转让给黄涛的意思表示,故由黄涛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但二审法院认为该字据包含了产权转让的意思表示,且认定黄涛为该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故认定其为实际所有权人,遂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该房屋实际存在银行抵押权,在处理期间应妥善解决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的合法权益。本案二审期间就是征询了银行的意见,在取得银行同意黄涛代为提前一次性清偿剩余贷款的书面意见后,并确认上述款项已全部到位的情况下,才做出最终判决。

                                                       编写人:××省××市××区人民法院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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