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湛河法院审结首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4年9月20日,司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借款,李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司某提供借款286.5万元,司某向李某出具借条,黄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注明同意担保并负连带责任,某公司在借条借款人处加盖行政印章及财务印章,闫某(时任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借款人处加盖个人印章。借款到期后,因未能及时还款,李某将司某、某公司、闫某和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司某和某公司履行还款责任、黄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要求闫某作为司某的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司某、某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司某、某公司未如期还款,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黄某作为担保人,应如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向司某、某公司追偿。
对于闫某是否担责,法院经审理认为,闫某在借条上加盖个人印章的行为系其作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而非个人行为,即便其与司某系夫妻关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系用于司某、闫某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系司某、闫某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故闫某无需与司某、某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防止不合理的“被负债”情况发生,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