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为借钱找刘先生作担保,借款到期时刘先生履行担保义务偿还了周某的债务,随后向周某提出追偿并将其告上法庭。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周某限期偿还担保人刘先生欠款6.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2008年2月5日,周某向魏某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刘先生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到期后魏某向周某催要借款无果。2010年4月10日,刘先生履行担保义务,并与魏某商定,将利息变更为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向魏某支付本金4万元、利息2.2万元。刘先生向周某提出追偿,周某一直未偿还欠款。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与魏某之间的借贷关系除利息约定过高外,属合法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刘先生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刘先生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利率依法向债权人履行还本付息的担保义务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周某提出追偿。被告周某应向原告刘先生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