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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友聚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决聚餐者补偿

  发布时间:2018-02-05 09:00:55


    近日,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战友聚会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张某因参加战友聚会醉酒身亡,其妻女李某等人提起诉讼。

    2016年7月31日,鲁山战友联谊会在平顶山市光明路一酒店举行聚会,肖某承诺自己承担该次聚会费用。张某与肖某、杨某等参会人员在酒店一楼大厅合影留念后,转至二楼餐厅就餐。因人数较多,参会人员被分别安排至两个包厢内就餐。张某与肖某、蒋某等人在同一包厢内就餐,杨某、秦某等人在另一包厢内就餐。就餐期间,张某饮酒后来到另一包厢,并向秦某敬酒。后张某回到其就餐的包厢后睡着在餐桌之上。后蒋某等人将张某侧放于房间地毯上,并将此情况电话告知了张某的妻子李某。李某到达就餐现场后对参会人员称张某每次喝酒后就是这个样子,过几个小时就好了。后张某出现意识障碍并伴有恶心、呕吐等症状。李某拨打120后,蒋某等人协助李某将张某送至医院救治。入院初步诊断:严重酒精中毒;吸入性肺炎、呼吸衰竭;缺血缺氧性脑病;高血压;冠心病;呼吸睡眠暂停综合症。当日医院向张某送达了《病危(重)通知书》。张某在重症监护室住院14天后出院,出院后次日张某死亡。住院期间张某家属共支付医疗费、外购药品费86571.03元。住院期间,肖某等参与聚会人员共计筹措医药费32000元,肖某本人另外支付3200元的外购药物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肖某等人是否对张某进行了过量的劝酒行为、酒后肖某等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本案中,张某与肖某等人系战友关系,战友聚会一起聚餐饮酒,应属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并不具有违法性。李某等人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肖某等人对张某进行了过量劝酒的行为。张某在长期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等高危疾病的情况下,应当知道饮酒会对其身体健康产生不利的后果,但其仍在聚餐过程中过量饮酒,完全疏忽了对自身身体健康的保护。酒后,肖某等人将张某的醉酒状况电话告知了张某妻子李某,并在李某到达聚会现场后协助其将张某送往医院救治。故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肖某等人对张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但李某等人作为张某的亲属,因张某的死亡,在精神上遭受了一定的打击,生活上出现了一定的经济困难,依照法律规定,参与聚餐者应适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李某等人因张某死亡而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根据其诉请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院核定共计658046.63元。法院酌定肖某等人补偿上述损失的10%,即65804.66元,加之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肖某等人应补偿的金额为75804.66元。因肖某等人已经垫付医疗费及外购药物费共计35200元,故仍需承担的部分为40604.66元。李某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宣判后,张某的妻女李某等人、被告肖某等人均服判没上诉,且部分被告已经主动履行给付义务。

责任编辑:闫晓华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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