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刷卡欠银行40多万被银行告到法院,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信用卡纠纷案。
2012年8月23日,葛某向中国银行平顶山分行申领信用卡并填签信用卡申请表, 同年9月30日,中国银行平顶山分行向葛某发放额度为3万元的地方预算单位公务金卡一张;2013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平顶山分行向葛某发放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一张。截止2017年9月15日,葛某使用额度为3万元的信用卡累计欠本金27904.97元、费用1395.25元;使用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累计欠本金294762.57元、利息28340.65元、费用97000.91元,共计449404.35元。
法院审理认为,葛某与中国银行平顶山分行签订的信用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确认。葛某持卡消费后应按约还款,截止2017年9月15日,葛某因使用信用卡累计欠款449404.35元,故中国银行平顶山分行要求葛某偿还本金、利息、费用共计449404.35元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遂判决:葛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偿还本金、利息、费用共计449404.35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17年9月15日,从2017年9月16日起的利息、费用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