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贼不落空。11月10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盗窃案,这伙见啥偷啥的贼终于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3日凌晨2时许,王某伙同卫某、张某到平顶山市农科所院盗窃脚模架(钢质)十三套,价值3900元。同年12月的一天晚上11时许,王某伙同卫某到湛河区北渡镇胡杨楼村一建筑工地,盗窃搅拌机上的3.8型电机一台,价值550元。
2010年1月上旬的一天凌晨1时许,王某、卫某、张某到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高庄老砖场院内,以三轮摩托车、老虎钳为作案工具,盗窃牧羊犬一只、盘圆钢筋六捆共423.6公斤。牧羊犬价值800元,盘圆钢筋价值1630.86元。1月13日凌晨1时许,王某伙同卫某、张某到本市湛河区北渡新村12号楼院内,以三轮摩托车、梯子为作案工具,盗窃电动车、自行车各一辆、电瓶两个。电动车价值2160元,自行车价值363.54元,电瓶共价值970元。1月24日凌晨2时许,王某伙同卫某以同样的方式到本市湛河区北渡镇高庄老砖场院内,盗窃自动麻将机一台、钢管若干根,自动麻将机价值1600元。
上述所盗物品共价值11974.4元。案发后,所盗自动麻将机、牧羊犬、脚膜架被公安机关追回返还被害人,三被告人之亲属又自愿代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陈某损失2.5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卫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结伙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卫某、张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被告人亦供认不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中被告人王某、卫某参加五次,犯罪金额为11974.4元,被告人张某参加三次,犯罪金额为9824.4元。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不分主次。三被告人在短时间内多次作案,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但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陈丙江损失并缴纳罚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关于本案为一般共同犯罪,被告人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陈丙江损失,依法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卫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3000元)。三、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3000元)。四、供犯罪使用的新感觉牌三轮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