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审结一诈骗案,因骗领征地补偿款的被告人张某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2008年平顶山市湛河区小营村村民张某以领取平煤高阳路小区征地范围内一加气站的占地附属物补偿费的名义,领取围墙补偿费13896元,压井补偿费195元,机井补偿费6760元,三项共计20851元。其中被告人张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谎称机井为自己所有,骗取征地附属物赔偿款6760元。案发后张某已将所得的附属物赔偿款20851元退还权利所有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现有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张某以诈骗为目的,虚构了加气站的围墙和压井为自己所有的事实,与该部分相对应的犯罪数额,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张某能够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缴纳部分罚金,庭审中能够悔罪,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