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招摇撞骗案,因冒充警察以扫黄为借口,实施诈骗的三个三十多岁的青年周某、陶某、董某,分别被法院判处刑罚。
2010年2月24日12时,平顶山市的周某、陶某、董某及黄某(在逃)四个无业青年预谋以查处嫖娼进行处罚为由骗取他人钱物,后陶某等持伪造的警察工作证,乘坐被告人董某驾驶的长安新星面包车在本市西市场附近寻找目标。后以被害人周某某进行嫖娼需处罚为由,向被害人周某某强行索取人民币7000元。在被害人周某某被迫同意交款后,被告人周某、陶某、董某驾车带被害人周某某到其家中取钱,黄某则骑着被害人周某某的电动自行车自行离开。因被害人周某某识破三被告人的诈骗意图而报案,并谎称到本市四十四中学借钱。三被告人到四十四中学等待被害人周某某送钱时,被告人陶某、董某被赶到现场的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同日,被告人周某亦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陶某、董某伙同他人,冒充人民警察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为由,欲骗取被害人周某某民币7000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招摇撞骗罪,且应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在骗取现金的犯罪目的得逞之前即被公安干警抓获,属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次犯罪,虽非累犯,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陶某不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供犯罪使用的面包车依法应予没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判决:一、被告人周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陶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三、被告人董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四、供犯罪使用的长安新星面包车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