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上午,近60名群众吹着唢呐,抬着一块上写“秉公执法,一心为民”的镜匾送到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以此感谢法院和法官。
原来送匾的群众是来自湛河区九里山街道办事处李堂居民委员会。
1995年1月5日,原告李堂居委会(原李堂村民委员会)为甲方、被告李某为乙方签订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由于市二商局将其与甲方联办的精细化工厂的经营权、股份享有权转移给了乙方,现甲方同意乙方享有原二商局的股份所有权,并承担其债权债务。精细化工厂建厂后新增固定资产50%的所有权归乙方,并决定从95年起由乙方对精细化工厂承包经营(包括鱼塘)。但自2001年1月至2008年12月底,依双方所签合同计算,被告李某应向原告李堂居委会上交承包金(利润)共计225万元。截止2009年1月,被告实向原告交纳了承包金(利润)119.5万元,尚欠承包金(利润)105.5万元。为此双方引发诉讼,原告李堂居委会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拖欠的承包金(利润)105.5万元。
法院查明实事后依法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平顶山市湛河区九里山街道办事处李堂居民委员会清偿拖欠的承包金(利润)105.5万元。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现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