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既定目标,规范执行行为,落实最高院“一打三反”执行工作要求,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规范制度:
一、执行案件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分配给承办人。案件移交之前由各执行团队内勤集中查控,并将查控结果一式三份报局长、庭长、承办人。
二、执行人员在接受案件后,应立即进行“四查”,并在3日内作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送达被执行人,同时在内网的流程节点管理系统中予以录入。
执行依据为调解书、支付令、公正债权文书或其他非法院判决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应同时送达限期履行裁定书,限期履行裁定限定的履行日期应与执行通知书一致。
三、对“四查”查出的财产,应即时作出的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财产被转移,造成申请人信访等严重后果的,对承办人予以纪律处分。
四、对未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在限定的期限内申报财产或不如实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应立即作出拘留、罚款的强制措施决定书,并按规定进行审批、登记。
拘留,罚款决定书办理以后,应及时对被执行人采取抓捕措施,凡抓捕到位的同时宣布拘留罚款决定书。送拘后应立即以涉嫌拒执罪或妨碍公务罪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引导申请人提起刑事自诉。因特殊原因无法送拒的,需及时上报,并经批准后方可放人。
凡抓捕到位的当事人,承办人以履行到位、达成和解等理由没有送拘的,或送拘后没有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后,没有引导当事人进行刑事自诉的,对承办人及团队负责人予以纪律处分。
五、执行款物应严格按照执行案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严禁将案款打入承办人个人账户,如将案款打入个人账户将以涉嫌挪用公款向相关部门移送追责。执行款打入案件款专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转款手续。
对查封、扣押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应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30个工作日内向技术科移送评估。评估报告生效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移送综合科,综合科应在5日内挂网拍卖。网拍管理人员未及时挂网拍卖的,对网拍管理人员及团队负责人予以纪律处分。
六、凡当事人举报承办人消极执行的,经领导督办通知仍无进展的,对原承办人处以1000元罚款,由院长、局长指定其他人办理。承办人或执行局内部人员向被执行人通过报信,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在党政纪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