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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河区法院审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李某获刑一年零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7-07-12 08:08:23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告人李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5年5月5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平顶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高某、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作出(2015)湛民二初字第146、150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被告平顶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两次共向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平顶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愿向王某还借款本息470万元,其中于2015年5月31日前向原告王某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下余370万元本息于2015年7月6日前全部清偿。如逾期被告平顶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需向原告王某继续支付逾期利息。被告李某、高某、姚某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李某系平顶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上述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平顶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及李某等人均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分两期履行的义务。王某遂于2015年6月15日、2015年7月8日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平顶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和李某仍未履行义务。2015年11月16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全部固定资产予以查封,并对被执行人李某、高某分别所有的平顶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50%的股份及红利、股息等收益全部予以冻结。法院对平顶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查封资产进行评估拍卖期间,李某引入资金维修更新设备,该公司恢复生产,李某请求暂缓评估承诺还款,法院遂又作出执行裁定:自2016年5月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经营利润收入40万元,平顶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每月的最后一天前将该款缴至法院。此后,被告人李某故意躲避执行,经执行法官多次通知拒不到庭,也不按执行裁定履行义务。2016年6月20日,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被告人李某外出躲避,仍不履行还款义务。

    2016年9月28日,被告人李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宝丰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6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通过制作小广告上的电话联系了一名男子,并把自己的照片和其妻弟师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给了该名男子,伪造了印有自己照片和师某身份信息的假身份证随身携带,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李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数罪,本院依法予以数罪并罚。

    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责任编辑:赵萌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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