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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男女同龄退休 是否应予以支持?

  发布时间:2010-07-29 16:08:11


【案情】

原告:周香华。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原告周香华诉称,原告系被告出纳科职员,2004年10月,被告以原告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已满10年为由,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即自行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原告退休。原告认为被告此举有违我国宪法有关男女平等的规定,并且与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符,于2005年8月22日提请劳动仲裁,请求撤销被告的错误决定,平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对原告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平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平劳仲裁字(2005)第86号仲裁裁决书,撤销被告做出的针对原告的退休决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辩称,原告已年满55周岁,且系1968年1月参加工作,符合国务字国发(1978)第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我行申报原告退休的决定有法律根据和事实依据,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周香华原系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职员,生于1949年10月,1968年1月参加工作。2004年10月被告建行平顶山分行依照国务院国发(1978)第104号文的相关规定,向河南省劳动和保障部门申请原告周香华退休,并于2005年1月通知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原告认为被告要求其退休的决定侵害了男女平等的就业权,违背了宪法,故依法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被告关于其退休的决定。2005年10月14日平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平劳仲裁字(2005)第86号仲裁裁决书,对原告的申请请求不予支持,故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审判】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周香华对已满55岁且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并无争议,依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6月2日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符合办理退休手续的条件,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以此为据为其申报退休的决定符合现行国家政策和法规,并无不当。原告认为被告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决定违背了宪法关于男女平等的原则,要求予以撤销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香华的诉讼请求。

【评析】

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无权改变或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此权利。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周香华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该案作为全国首例因要求男女平等退休而引发的诉讼,引起了媒体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近年来平等权问题成为中国社会和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有关平等权问题的理论讨论和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案例也不断出现,作为目前广泛存在于很多领域中的现象和问题的平等权问题,既有立法、制度、政策层面的问题,也有司法、行政、执法层面的问题,这些现象和问题的存在,说明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公民意识的增长,人们对权利平等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它也给我们的法律制度建设提出了许多需要研究和应对的问题。但是平等不等于平均,平等是一种机会上的平等和法律主体资格上的平等,而不是一种结果上的平等。平等权是一种宪法和法律上的确认和规定,既宪法权利和法定权利。而现实生活中,要实现这样一个宪法上和法律上的规定,要将这些法定权利转化为现实的权利,还须付出更多的努力。

就国发(1987)104号文件(包括《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退休年龄的规定,其立法初衷是对妇女的照顾和保护,因为劳动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当时立法时考虑女性的生理特点和抚育子女的需要,不宜长期从事繁重工作,提早退休是对女性在劳动义务上的赦免,让他们更早地享受社会保障和退休金,明显带有照顾、优惠女性的性质,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职业女性的关怀。

当时的收入成分比较单一以工资为主,退休之后在收入上受到的影响并不大,而在职才能享受到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尚未像今天一样成为职工收入的重要部分。但在今天,女性干部先于男性5年退休这一制度的实际结果已经背离了初衷。官方统计数据表明,1978年城镇离退休人员的人均离退休金为每年551元,同期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44元,前者为后者的85.56%;2003年城镇离退休人员的人均离退休金每年为9485元,而同期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4040元,前者为后者的67.56%。同时,中国城镇人均离退休金的增幅也低于在岗职工工资的增幅。退休金在人均工资中所占比例的下降,其后果是必然导致劳动者退休后收入的减少和生活质量下降。

除此之外,女性还要蒙受很多隐性损失:按照现行的退休金支付规定,只有满35年工龄才能得到工资替代率为88%的满额退休金,女性因为提前5年退休,要得到满额退休金远比男性困难。在一些单位,45岁以上没有中级职称的女性就面临着下岗、分流的危险,给女性造成很大压力。在培养选拔干部时,由于女性比男性提前5周岁退休,一般50岁左右的处级女干部就不再继续提拔,只能在这个位置上等待退休。

但是,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这样一种社会现实,对于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女性,以及已经下岗或者面临下岗的女性来说,他们更是希望早点退休,因为这对其身心健康以及经济上无疑会是一种好事。

周香华在接受有关媒体采访时曾说过,她知道官司打不赢,但她想引起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并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这一问题提出违宪审查建议。2006年3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率先就国发(1978)104号文件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建议,并在建议书中引用了周香华这一案例。违宪审查建议书指出,国发(1978)104号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第4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的规定。这,也许正是这一案件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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