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68名农民工告赢包工头、开发商

  发布时间:2009-08-14 08:55:00


    68名农民工满怀希望来到宝丰县城一家建筑工地打工,他们憧憬着能够按时领到血汗钱养家糊口。然而,辛辛苦苦干了近半年,却没有拿到一分钱。一怒之下,他们将包工头、工程发包单位及开发商告到法院。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依法判决3被告支付拖欠的144650元农民工工资。68名农民工终于打赢了这场官司。

    被告平顶山市区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宝丰县迎宾大道中段的一家大型花园式教育社区3栋住宅楼工程发包给一家建筑安装公司承建。2007年10月16日,发包单位安装公司与包工头刘某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劳务合同,将其承建的3栋住宅楼工程的主体、地面、屋面、内外粉刷、室外散水等工程分包给刘某,工程承包方式为人工费。

    合同签订后,刘某就组织宋天永等68名农民工在工地从事木工、钢筋工、泥工等工作。工程完工后,刘某尚欠宋天永等68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44650元未付。经多次催要,刘某一直无力支付,遂于去年6月1日至6月18日分别向宋天永等68名农民工出具欠条各1份,共计欠付工资144650元。

    法院还查明,刘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开发公司与被告建筑安装公司之间工程未决算。去年12月31日,建筑安装公司与刘某就其双方建设工程劳务合同进行了决算,达成协议。该协议载明,建筑安装公司还应向刘某支付22万元整。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所欠宋天永等68名农民工的工资未付而引起诉争,刘某应负清偿责任;建筑安装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企业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刘某个人,亦未按合同约定结清所欠刘某的工程款,应对刘某所拖欠的工资负连带清偿责任;开发公司作为业主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对此应负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遂判决刘某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44650元及利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未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结清的工程款限额内对判决承担先行垫付责任。

    判决书生效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主动履行了3万元,下余部分表示在麦收前履行完毕。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